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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印发《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3)

2011-01-10 15:14 阅读:16252 来源:卫生部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为规范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的临床使用,规范临床血糖检测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血糖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四)建立血糖仪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完善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体系。

1.血糖仪检测结果与本机构实验室生化方法检测结果的比对与评估,每6个月不少于1次。

2.每台血糖仪均应当有质控记录,应包括测试日期、时间、仪器的校准、试纸条批号及有效期、仪器编号及质控结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质控记录。

3.每天血糖检测前,都应当在每台仪器上先进行质控品检测。当更换新批号试纸条、血糖仪更换电池、或仪器及试纸条可能未处于最佳状态时,应当重新进行追加质控品的检测。每种血糖仪均应当有相应浓度葡萄糖的质控品,通常包括高、低两种浓度。

4. 失控分析与处理:如果质控结果超出范围,则不能进行血糖标本测定。应当找出失控原因并及时纠正,重新进行质控测定,直至获得正确结果。

5.采用血糖仪血糖检测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参加血糖检测的室间质量评估。

二、血糖仪的选择

(一)必须选择符合血糖仪国家标准,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准入临床应用的血糖仪。

(二)同一医疗单元原则上应当选用同一型号的血糖仪,避免不同血糖仪带来的检测结果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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