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医务人员是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关怀,和患者打一场输赢不定的疾病战争。如果,医者打了败仗,患者怀疑是医务人员有过错,请走正规的司法程序**,不要医闹,不然不仅不能还你公道,还让其他人受到伤害。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王某、逄某母女与龙田金秋妇女儿童医院因婴儿胳膊神经受损引起医患**,同年11月下旬,因患者提出高额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后二人陆续到医院大闹。
同年12月14日,王某和逄某再次来到医院吵闹,影响就医秩序,后与包括周某某在内的该院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周某某将王某拖至该院四楼消防通道内,后二人在撕扯中致王某身体两处轻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之口腔┿12因牙根根折横断而被拔除,21┿因Ⅲ°松动无法保留而被拔除,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眼损伤致视网膜视盘鼻侧出血,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右股骨下端及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腰背部及左右下肢皮肤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周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判处**六个月,于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此,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给其判处:判处**一年九个月,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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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判决,遂上诉。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害人王某口腔被拔除的21┿两颗牙齿非案发时被伤及脱落,且牙齿Ⅲ°松动并无依据必须拔除,故被害人之伤情应以(青沧)公某(伤)字[2017]第11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准,被害人之损伤不构成轻伤一级,而是轻伤二级。
2、被害人一方数次至医院进行医闹,严重影响医院秩序,而上诉人作为院内保安,维持医院秩序系其本职所在;被害人在侵害医院就医秩序和院方人员的人身权利时,上诉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且被害人的伤情系在与上诉人撕扯中所致,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3、被害人的医闹行为严重破坏医院的正常秩序,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
4、上诉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就赔偿数额一直沟通未果。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最终,**二审认为,王某母女的行为对医院的就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医院保安人员按要求维持秩序,阻拦王某母女进入到四楼就诊大厅亦属正当。但医院保安人员在维持秩序过程中,未能克制自己的行为,致被害人多处受伤,超出了职能范围,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反思
一方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然而,青岛市龙田金秋妇女儿童医院却雇佣有犯罪前科的周某某担任保安。此事,希望其他医院能举一反三,要加强管理,雇佣员工前一定要核实清楚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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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反面,对待医闹,我们要第一时间处理好,不能任其扰乱了医疗程序。医院需要完善暴力伤医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院办、医疗安全办、后勤服务部、保卫部及警务室共同建立多部门应急处理联动机制,做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妥善处理。
2019年12月28日,我**法防医闹。该法作出明确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律没有执行力,立法防医闹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针对医闹违法行为,医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必须严厉打击,不能一再以德报怨、宽容退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医闹分子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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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二审刑事裁定书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