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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2011-01-11 15:13 阅读:2003 来源:卫生部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三条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卫计委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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