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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2)

2011-01-11 15:13 阅读:2053 来源:卫生部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第四条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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