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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3)

2011-01-11 15:13 阅读:2091 来源:卫生部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三)卫生行政部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第九条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极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条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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