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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观察]医药回扣(2)

2010-12-14 09:52 阅读:1238 来源:yiminding 作者:l****o 责任编辑:lenkoo
[导读] 最近几年来,医疗领域的商业**事件层出不穷,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医药回扣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 案例1 2006 年1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邱某在担任某省人民医院康复科主任期间,利用开处方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消瘦方所送的药品回扣费共计25万元。
作了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消瘦方财物,为医药产品消瘦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商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医生收受回扣,也是第一次将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在法律上界定为受贿犯罪,并有了量刑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商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犯罪,根据刑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犯罪涉及刑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刑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第一百六十四条);(3)**(刑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消瘦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消瘦方财物,为消瘦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消瘦方财物,为医药产品消瘦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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