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克萨斯州制定的绝大多数医疗事故和解协议均包含一些条款,以防止案件细节公布。但《JAMA·内科学》杂志5月11日在线发表于的一项研究指出,这些条款缺乏标准性或一致性。该研究的作者表示,这些保密条款在美国境内很常见,但这种做法与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的透明度及增进患者的安全性背道而驰的。
来自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Dr. William M. Sage及其同事对2001-2002年、2006-2007年及2009-2012年德克萨斯大学系统制定的和解协议进行了分析[doi:10.1001/jamainternmed.2015.1035].他们选择了不同的时间段,以研究德克萨斯州侵权法改革颁布前、中、后期的协议制定差异。
2003年,德克萨斯州对州宪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法规将医疗事故案例中判罚医师的非经济损害赔偿上限定为250 000美元,并将此限制为人身伤害诉讼。在研究期内,德克萨斯大学系统处理了715起医疗事故赔款,进行了150起和解支付。大学支付赔款的中位值为100 000美元,平均赔款额185 372美元。
除20个涉及德克萨斯大学以外被告的案例和6个口腔轻微损伤的案例外,89%的和解协议(110/124)均包含保密条款。所有的保密条款均禁止披露协议条款及数额。保密条款的长度在23-385个字数范围内。其中10项保密条款适用于包括医师和医院在内的协议各方。在这些保密条款中,55.5%的条款禁止公开各方已达成协议的事实,46.4%禁止披露赔偿的事实,9.1%禁止涉事医师和医院方以及原告披露信息,此外,2.7%的保密条款特别提出禁止原告毁谤医师或医院方。26.4%的保密条款案例中禁止原告向德克萨斯医疗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投诉。
研究者们发现,50项和解协议是侵权法改革在德克萨斯州产生最大效果后(2009-2012年)签署的,这些协议的保密条款较之前签署的60份协议更为严格。在侵权法改革后制定的协议要求禁止公开协议项目、禁止公开赔偿事实、及禁止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可能性更大。
作为对研究结果的回应,自2014年以后,德克萨斯大学不再在和解协议中限制向监管部门汇报。Dr. Sage及其同事表示,保密条款更甚于非贬低条款,限制公布赔偿金额,这似乎与患者立场及目前增强医疗服务安全性的原则并不一致。
作者们写道:“在损害可能具有较大的普遍性或可能再次发生的情况下,有关私人诉讼的保密协议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越来越多的舆论认为,甚至在早期合法的同行评审拥护者中也有人认为,患者和公众需要更大的透明度以促进医疗安全。”
研究者们建议还要评估保密协议在其他地方的应用情况,包括在实施沟通-解决计划的机构中的应用。
作者们声称无相关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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