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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跳楼,家属索赔237万,这次医院不赔钱!

2022-01-02 10:17 阅读:15821 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就一定要赔钱吗?
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就一定要赔钱吗?
 
近日,一桩涉及237万元赔偿的医疗案宣判了。这则医疗案要从一年前说起。
 
2020年6月下旬,一名女患者抑郁,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ICU转入普通病房。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
 
2020年7月2日夜深,女患者两次走出位于12楼的骨科病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
 
随后,医护人员巡房发现女患者不在病房后,便焦急的拍醒了陪护人—患者丈夫,询问是否知道患者去了哪里。

家属表示不知情后,医护人员见势不对,赶紧叫上住院部的保安,和其余几位医护人员一起寻找。
 
寻找无果后,家属报了警。
 
后来,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患者尸体。经警方确认,患者死于高坠,且根据坠楼地点推测出了事发地: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的玻璃窗处。

一审判定医院有过错
患者坠亡后,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

因此,医院在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患者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对于家属方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改判
二审期间,上海一中院的合议庭法官等一行到医院进行了现场勘查,双方人员也均到场。
 
调查发现,患者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事发地墙面有两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装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厘米,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米。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另查明,患者ICU病房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此外,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
 
上海一中院认为,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小患者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1.1米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此外,医院也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患者丈夫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决定:医院已尽合理安保义务,无需担责。医院表示自愿补偿家属方3万元。
 
患者自杀,医院就得赔钱?
在医疗界有一条不成文的默契——患者在院内自杀,医院多少都会赔点钱。
 
通过梳理发现,患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家属据此向医院索赔的诉讼案不少,但医院不一定就得赔钱。
 
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类似案件。患者因焦虑障碍在上海某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后跳楼身亡,家属起诉医院并索赔190余万元。
 
后经查证病史记录、医院护理制度等内容,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患者自杀与医院诊疗护理工作无必然联系,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医院酌情向家属补偿50000元。
 
针对此类案件,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表示:医院类型不同,对其安保义务的要求也有区分。
 
“患者在综合性医院进行治疗,实际上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察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护理各18项核心制度履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张勇律师解释称,自杀属于患者主观意愿,综合性医院无法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此类极端事件进行预判。
 
对于精神专科医院,张勇律师表示,此类医院不但有诊疗的义务,更要负责看护,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不同类型的患者接受不同程度的约束,院方需对患者行动作出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作出预判。
 
“这也警示相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疗核心制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对医务人员自身,其实都是一种周全的保护。”

来源 | 综合整理自看看新闻Knew、上海一中院、上观新闻、《新闻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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