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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助父亲手刃疯儿 7成精神病未求诊(2)

2011-10-31 08:57 阅读:1052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q****e 责任编辑:qionghe
[导读] 一亿精神病七成未求诊 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首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步,整整走了26年。 卫计委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

    不该收治的也被强制收治

    小黄:他们把我的手和脚都绑起来,还让我吃精神病的药。对我伤害那么大,我准备去投诉他们。

    父亲:医院有医院的规定,不能给你那么多自由。

    小黄:我又不是精神病人。

    父亲:我是怕你有病啊。

    小黄:那我现在发现你有点病,也把你抓去可以吗?

    这是被摄影机清晰录下的一段话,发生在广西南宁。短短几句话,道尽了“非自愿被强制收治”的所有辛酸。

    伤害不仅可能来自亲情。

    2011年3月1日,深圳龙华工人卢先生为讨要工伤赔偿,与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被送进康宁医院(深圳市精神病院),当场注射了镇静剂。公司方面辩解,带卢先生去精神病院是“为他身体负责”,是为了让卢先生清醒一下,再继续谈(工伤)赔偿。

    诊治医生称,没证据表明卢先生有重性精神病,但“医生根据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对就诊者作出判断,决定用药,是医生的权力,(无需就诊人同意)”。医生误以为前去采访的记者是公司方面派来的人,嘱咐道:“病历要收好,不要给家属。”

    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亮出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权”的核心价值观。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记者手记

    人人可能“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公益律师黄雪涛曾写下这样一段话———

    “2006年10月,因‘邹宜均案’平生第一次接触到精神病医疗行业。凭着法律人对制度的职业敏感,精神病收治制度漏洞一览无遗,我被震惊了。同时,也被精神病医生的思维模式,惊吓得目瞪口呆。随后不久,通过文化、社会、经济分析方法,让我看到,这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制度黑洞,成因错综复杂。经过几年思考,我更愿意将复杂的成因,以简单方式进行描述:这个严重的制度漏洞,实际上是法律人长期对精神病问题疏离和冷漠造成的。”

    身为一个法律人,黄雪涛先把尖刀对准了自己。

    于是才有了她为徐武等人的不停奔走,才有了一份又一份发往国务院法制办的法律建议书。

    精神卫生领域之殇,绝非一日之寒。

    如果硬要指出加害者,从医生到警察,从家人到法官,从立法者到执法者,从道德到制度再到法律,几乎可以一网打尽。这样庞大的“加害网络”,岂是一句指责能够消弭的?更何况,一边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深渊、另一边是“武疯子危害人身安全”悬崖,谁又能保证在这条钢丝绳上走得四平八稳,不出任何意外?

    所以,在推动法律制度性改变的同时,重要的是做好我们自己。

    如果你是一名精神科医生,请在违背病人意愿时更加谨慎,守住基本的职业伦理。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请跳出原告是否有病的既定思维,关注在有明确利益冲突情况下,医疗机构在收治时是否履行审慎审查责任。

    如果你是一名政策制定者,请把视野放得更开阔,把目光集中在精神病收治中的程序规范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的保护上。

    如果……

    因为,在这个精神疾病正在扩张的“鸭梨很大”的时代,也许下一个病人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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