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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让"精卫法"更卫生

2012-08-30 09:33 阅读:2835 来源:新华网 作者:网* 责任编辑:网络
[导读] 《精神卫生法草案》让"精神卫生法"更'卫生': 昨天全国人大对提交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各界对于这次审议非常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跟去年一次审议相比,这次法案当中的很多规定都做出了相当程度的修改,更是因为这样一部法律历经27年的酝酿

    《新闻1+1》2012年8月29日完成台本

    ——让“精神卫生法”更“卫生”!

    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何诊断?“强制收治”的程序如何设计?精神障碍患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正在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备受关注。

    马弘:

    必须有一部法律来保证患者在需要得到治疗的时候能够得到治疗。

    解说:

    将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改为不住院不利于治疗改为自愿住院,我们关注一部重要法律的修改,我们更关注法律修改背后的方向。

    吴春霞:

    医院没有做鉴定,直接把我当成精神病人来治。

    解说:

    一个正常人为何在精神病院被治疗了132天?

    《新闻1+1》今日关注“《精神卫生法》进入二审!”

    主持人(柴璐):

    昨天全国人大对提交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各界对于这次审议非常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跟去年一次审议相比,这次法案当中的很多规定都做出了相当程度的修改,更是因为这样一部法律历经27年的酝酿,终将揭开盖头。第二次审议和第一次审议相比,究竟有哪些条文做出了哪些修改?“被精神病”的现象能否就此终结?今天我们共同来关注。

    解说:

    一个亿,这是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数,而其中有超过约160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庞大人群使得精神卫生在我国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就在昨天,历时27年,历经10余次修改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阶段。

    去年6月,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当时被看作是《精神卫生法》从“一个行业规定”走向“国家大法”的巨大转变。

    去年10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对比第一次审议的草案初稿,这次的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多处修改。

    主持人:

    草案第28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的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司法鉴定结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解说:

    草案二审稿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鉴定和重新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高对患者不利,再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制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但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马弘(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

    因为它是一个慢性过程,如果到,比如说(病情)到后面,治疗的时间比较长了,但是前面还有康复的问题,随着患者年龄增加,监护人的年龄也增加,最后监护起来力度可能就不够了。

    解说:

    草案二审稿将草案初审稿第27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职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马弘:

    作为法律证据之一,所以这样的机构叫司法鉴定机构。如果说没有触犯刑律的患者,他又需要强制住院,比如说他非常衰退、非常不照顾自己,社会退缩(很厉害),他也需要强制治疗的时候,他又不涉及破坏公共秩序的时候,如果再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套程序,对他应该就不适用了。所以现在改成医学鉴定,从说法上应该说是区分开来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对患者的一个诊断复核的程序。

    解说: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删去草案初审稿第26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但为了能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地增加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主持人:

    刚才短片当中也说到,一亿精神病患者,背后可能不仅仅是一亿个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还可能会牵涉更多的,有千丝万缕的社会群体和人群。因此当然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慎重的。

    可以回顾一下,整个在起草、审议、出台当中的过程。

    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整个过程非常慎重,同时也不得不说明这样一部法律其实只是一部卫生法,只是一部行业内的法律,有可能是行业内最高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一部以限制公权为主的《行政法》,或者是规定犯罪或刑罚的《刑事法》。因此作为一部行业内的法律,可能在强制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管怎么说,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最大程度上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来说,当然是一件必须行之事。

    第二次审议跟第一次审议相比,究竟有哪些规定做出了改变?这些规定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的权益又是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还是缩水?今天即将会连线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先生,请他来给我们介绍一些相关的情况。

    杨先生,你好。您也是参与到这次立法过程当中的一位学者,我们也做了一个简单的PPT,把第二次审议一些规定的情况跟第一次审议的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对比,可以先跟观众一起来分享一下。

    在去年第一次审议当中,对于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列为司法鉴定,而这一次列为了医学鉴定。而之前在一审当中,认为在鉴定的时候可以有两次鉴定,如果是患者及其亲属对于第一次鉴定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但是在二审当中已经删除了这样一些规定,明令说只能是一次鉴定,就是一个终结的结果。第三点非常重要,也是各界争议最大的,非自愿住院。在过去曾经规定患者要不要住院,可能这个权利是在医生手里,他是不是一定要住院是由医生说了算,现在第二次审议规定看到了自愿住院,非强制的。可能这样一个权利交到了患者及其亲属的手里,而并不是医生的手里。我们想逐条请您帮我们分析一下:

    第一条,从司法鉴定到医学鉴定,其实条文文字是这样的,原来是“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现在修改为“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原来是“司法鉴定人”现在改为“鉴定人”,去掉“司法”这两个字究竟有什么样的改变,内涵上?

    杨甫德(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

    这样一种修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司法鉴定当前有司法鉴定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只有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的程序。但是这次修改为医学鉴定,核心是强调既要进行像司法鉴定这样一种严格程序的有关诊断判断,同时也要有别于普通的临床诊断。所以这次修改为医学鉴定更加符合实际操作,也会让更多患者得到更加严格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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