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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权衡-救命之血(3)

2011-02-24 11:21 阅读:6557 来源:爱爱医 作者:i*m 责任编辑:iam
[导读] 医患关系紧张,最好我们还是应依法办事。现实中很多人事先说愿意承担后果,可是一到事后就又不承担。 即使事先签订了各项保证,但是它属于无效协议,一开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最后受法律处罚的还是医生。

    RH阴性者不能接受RH阳性者血液,因为RH阳性血液中的抗原将**RH阴性人体产生RH抗体。 如果再次(第二次)输入RH阳性血液,即可导致溶血性输血反应。

    母子Rh血型不合的妊娠,常发生在第二胎。

    正常情况下,胎儿的红细胞不能通过胎盘,即使母子Rh血型不合,也不会出现问题,第一胎通常可以平安顺产,但在妊娠和分娩过程中,胎盘绒毛有小部分会被损坏,导致绒毛毛细血管中胎儿Rh阳性的红细胞进入母亲体内,使母体过敏而产生抗体。

    再次妊娠时,如果胎儿依然是Rh阳性,那么母体中的抗体经过胎盘进入胎儿血液循环,就会使红细胞溶血。溶血会造成胎儿贫血、组织缺氧、水肿,甚至胎死宫内、流产、早产。新生儿则表现为黄疸、水肿、贫血、肝脾肿大,甚至出现精神萎靡、嗜睡、抽风、呼吸衰竭而死亡。即使幸存,也可能出现各种后遗症,智力障碍、运动障碍甚至终生残疾。

    (本案件目前仍在鉴定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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