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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权或将下放到省

2013-12-24 10:52 阅读:1061 来源:医学界 作者:孙福庆 责任编辑:云霄飘逸
[导读] 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有能力履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下放该项审批,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更有利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12月23日在京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修正案》(草案)将《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修正案》(草案)指出,《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授权给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有能力履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下放该项审批,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更有利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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