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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医院,34名医生被处罚!

2021-09-23 00:00 阅读:5599 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撤销职称、5年内不得职称申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部分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公布1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这是2021年6月3日以来,卫健委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公开通报的第四批案件。
 
本次通报的14起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涉及第三方代写代投、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共处理34人,给予撤销职称,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罚。
 

江苏省淮安市某医院刘某、高某及苏某伪造数据、不当署名

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高某及苏某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刘艳伪造数据、高刻及苏珍不当署名。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1、取消刘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5年,延缓聘任职称2年,对刘艳给予警告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
 
2、取消高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2年,延缓聘任职称1年;
 
3、取消苏某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格2年,延缓聘任职称1年。
 

江苏省南通市某医院喻某某、肖某某篡改论文数据

江苏省南通市中医院喻某某为通讯作者、南通市肿瘤医院肖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于的论文,经查,系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
 
1、南通市中医院经研究决定给予喻某某以下处理:通报批评,撤回发表的上述论文,取消申报财政资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8年(涉及其他论文造假,合并处罚),追回论文一次性奖金,整改和加强学术团队管理、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2、南通市肿瘤医院经研究决定给予肖某某以下处理:通报批评,撤回发表的上述论文,暂停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8年(涉及其他论文造假,合并处罚),追回论文一次性奖金。
 

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易某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医院易某某作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第三方代写代投、买卖数据、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泰州市人民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易某某作出处理:
 
予以诫勉谈话,令其联系杂志社将涉事文章撤稿,将报销的版面费以及获得的论文奖励予以追回,5年内不得申请岗位、职称晋升,5年内不得参加科研立项、成果报奖。
 

浙江省慈溪市某医院陈某某、徐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数据造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医院陈某某为通讯作者、徐某某为第一作者,成某、陆某某、王某某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论文实验数据由第三方提供,存在数据造假。
 
慈溪市人民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徐某某职称职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晋升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5年,终身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警示谈话,集团内通报批评,收回论文奖励费,扣发1个月奖金;
 
2、取消陈某某职称职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晋升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5年,终身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警示谈话、集团内通报批评,收回报销的论文版面费;
 
3、其他作者成某、陆某某、王某某:取消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5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1年,警示谈话,集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浙江省某医院原职工陈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

浙江省人民医院原职工陈某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该论文系陈某通过他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且投稿前未告知其他作者,涉及买卖论文、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浙江省人民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陈某做出如下处理:
 
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八级降为专业技术岗九级);全院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奖励、人才项目资格。(陈某目前已离职,不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工作。)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孟某某、郭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孟某某为通讯作者、郭某某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孟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郭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苏某某、储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苏某某为通讯作者、储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苏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储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刘某某、秦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秦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刘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追回科研项目匹配经费,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秦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济宁市某医院孙某某、郝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

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郝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孙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第一作者郝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刘某某、范某某存在买卖论文行为

10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刘某某为第一作者、范某某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经查,系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以下:
 
1、对第一作者刘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2、对通讯作者范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山东省临沂市某医院刘某某、范某某存在买卖论文行为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熊某为第一作者、李某某为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经查,系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如下:
 
1、对第一作者熊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6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应用该篇论文获得的主任医师资格,取消其6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6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通讯作者李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20年度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其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其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其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5年,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职称以及荣誉称号等,要求其30天内联系杂志社撤稿,按医院管理规定扣罚绩效工资。
 

山东省青岛某医院林某某、李某某发表的论文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

山东省青岛海慈医疗集团林某某为通讯作者、李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李某某、通讯作者林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批评,立即联系杂志社撤稿涉事论文;取消五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2、对李某某(第二作者)、张某某(第三作者)、姜某某(第四作者)、潘某某(第五作者)、郑某某(第六作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一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一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山东省青岛市某医院姜某某、张某某发表的论文篡改数据、不当署名

山东省青岛市市立医院姜某某为通讯作者,张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姜某某:取消其三年内指导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格,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
 
2、对第一作者张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30天内交回与此文章相关的科研奖励,30天内自主联系杂志社撤稿涉事论文。
 

广东省某医院尹某发表的论文系代写代投、买卖论文

14  广东省人民医院尹某作为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存在买卖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等学术不端行为。
 
广东省人民医院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尹某及其科主任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并责令其立即撤稿、退回奖励经费;
 
2、对尹某:予以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暂停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冻结其科研经费,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暂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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