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了对瑞士罗氏公司药品安全报告流程采取行动的公报。公报中称,英国药品监管署(MHRA)在罗氏公司赞助的一项患者支持项目中收集了大约80000份有关该公司在美国消瘦的药品报告。这些报告尚未被评估,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应该向欧盟当局报告这些药品疑似引发的不良反应;包含了15161例死亡报告,目前还无法确定这些患者死亡是疾病自然进展的结果或与药物具有相关性。
经罗氏公司确认,此事件共涉及8种产品,其中6种已在中国市场消瘦,包括安维汀、赫赛汀、美罗华、特罗凯、希罗达以及派罗欣,主要为抗癌类药物及肝炎治疗药物。
7月11日,上海罗氏公司向媒体发表了“关于罗氏在美国患者援助项目中不良事件漏报情况说明”,强调罗氏公司总部已向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了未经评估潜在不良事件的初步分析,目前并未发现对罗氏产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7月12日,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在其官网上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发生在美国的罗氏公司瞒报事件”,并约谈了罗氏(中国)公司的安全官,责成罗氏(中国)公司报告该事件的评价结果。
据了解,“罗氏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已有部分患者向医生询问这几种药品的安全性问题,并对自己的用药安全表示担忧。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临床肿瘤学会主席、解放军八一医院副院长兼全军肿瘤中心主任秦叔逵教授。秦叔逵认为:任何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都可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关键问题在于必须应用恰当、正确,注意有关不良反应是否可以预期(预知),是否严重影响健康,是否可以处理(控制)以及是否可以逆转。从我国目前临床实践和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分析情况来看,尚未发现“涉案”的5种抗肿瘤药物出现集中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严重不良反应。因此,该事件可能不会对用药产生显著影响,可以在临床上继续使用。
规范治疗可减少不良反应发生
安维汀、赫赛汀、美罗华、特罗凯和希罗达无疑都是近年来抗癌领域中的“明星药品”,其中美罗华是首个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单克隆抗体,2011年销售额全球达到30亿美元;安维汀2011年的销售额为26.6亿美元,而赫赛汀2011年的销售额为16.6亿美元。
秦叔逵高度评价了这5种抗肿瘤药物的临床效果,认为“它们在癌症治疗的各自领域都具有独特的优势,迄今不可以替代”。他还表示,这几种药都属于靶向药物,其中,安维汀、赫赛汀、美罗华和特罗凯是分子靶向药物,希罗达是细胞靶向药物。一般来说,分子靶向药物主要针对肿瘤生长播散的关键大分子,属于细胞稳定剂,其不良反应本身就比常规的细胞毒性的化疗药物要少。近年来,我国卫计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十分重视药品安全,国外进口药品进入我国市场前必须进行严格而规范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充分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对于药品适应症的审批也严格控制,像安维汀在欧美国家批准的适应症包括肾癌、脑胶质细胞瘤、乳腺癌、肺癌、结直肠癌以及卵巢癌等,但在我国现在只是在临床试验的基础上批准了联合化疗治疗结直肠癌。
“在分子靶向药物抗肿瘤治疗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化疗药不常见的不良反应,比如,有的病人使用安维汀后,会发生高血压、出血,甚至栓塞。”秦叔逵说,我国SDFA监管药品不良反应十分严格,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对于评估、分析和报告有明确的法规制度,而医疗机构也有规范的流程。患者在用药后出现不适,医师会对不适产生的原因进行仔细分析。比如患者出现胃肠穿孔,通常与胃癌或结肠癌中的良、恶性溃疡有关,因此对于患有溃疡的病人用药就会非常小心,慎重或者不用。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卫计委已经出台了胃癌规范、结直肠癌和肝癌等一系列常见肿瘤的诊断治疗规范和临床路径,作为全国医师必须遵从的临床实践指南。另外,医师治疗用药时也必须注意个体化,即四个‘合适(right)’的原则,即合适的病人、合适的时机、合适的药物和合适的用法,目的是提高疗效,保证安全,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秦叔逵一再强调,“请患者相信科学,相信医生在治疗和药物选择方面的专业判断。”
癌症药物治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据了解,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多次发布过“国际肿瘤化疗药物不良反应评价系统”,将肿瘤药物的不良反应按其毒性分成5级,分别是较轻微的不良反应、中等程度的不良反应、较为严重的不良反应、可能对生命造成潜在威胁的不良反应和死亡。对于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规定了不同的处置和干预措施。此外,患者在出现不适症状后,还应评价用药和不良反应的相关性,并将等级分成肯定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肯定无关和不能判定,并密切观察。有些药物毒性是可预期、可处理、可逆转的。对此,全世界肿瘤学界都一致认可和共同遵守。
“世界上还没有一种药只有疗效,没有毒性,因此,通常人们是在生病时才会去用药治疗。这就要在疾病的危害和药品不良反应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特别是在癌症已经发展到中晚期才使用的一些药物,实际上应该是‘以毒攻毒’。”秦叔逵举例说,美国刚刚批准的罗氏公司研发的一种治疗恶性黑色素瘤的新药,尽管实验过程中发现它较多地引起另一种皮肤基底细胞癌的概率超过20%,可是美国FDA还是批准其上市,原因是皮肤基底细胞癌通过简单手术可以切除,而黑色素瘤是高度恶性和致命的。
“上述事件的死亡病例中,绝大部分都是晚期癌症患者,因此可以推测,多数死亡应该是与病情的进展和自然转归相关的。”秦叔逵分析,这5种抗癌药物在欧美国家已使用多年,FDA和欧盟的药监部门对药品的审批特别严格,因此一般不会突然出现大批量的严重不良反应。我国药监部门也要求,必须在获得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药品对我国患者的效益远大于风险时,才可能批准上市。
及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不容忽视
秦叔逵认为,虽然欧洲药品管理局明确表示,此次药品不良反应的事件并不影响8种药品的使用,但是仍然是向制药企业、医师和患者提出警示。对于制药企业,强调了要进一步重视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评估的重要性,在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程序上切实加强管理。对于专科医师,应该在工作中加强药品知识的学习,掌握其研发进展,还要重视对患者的教育,履行知情同意和随访用药情况。对于患者以及家属,希望他们也能通过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出现不良反应的时候应该及时与医师联系。
他还提出,我国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医疗质量和药品安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在不良反应的上报方面,SFDA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会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和国外警戒快讯,为医疗机构和临床安全用药提供新的信息和技术支持。此外,医疗机构和专科医师的监测不良反应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比如特罗凯在日本使用时,可以引起进行性的间质性肺炎,发生率达到2%~4%,虽然国人比较少见,但是医师都会经常询问病人,密切随访观察是否出现剧烈咳嗽、气短气急加重等症状,并提示定期复查胸片或CT。面对不良反应事件的发布,患者应该选择“相信”,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相信监管部门的管理能力。
不良反应报告警钟始终在鸣
薛 原
“罗氏事件”让中国的医药从业者意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企业的影响如此重要。惊叹之余,不免反思,欧美一直是药品审批和不良反应监测的典范,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制药企业都已经形成了不良反应上报和评估的完善体系和流程。但漏报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尽管罗氏制药一直在强调是“漏报”,而不是“瞒报”,但仍说明了,单纯以企业为主体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制药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观念刚刚形成。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质量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企业主动收集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即便如此,据了解,国内制药企业的收集和上报主动性相比跨国企业仍有差距,很多企业并未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医疗机构的不良反应上报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我国。在2011年7月施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之一,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医疗机构对不良反应报表有分析、评价的义务,使上报数据能够有效利用;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此外,新规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配合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的调查。
罗氏制药拥有116年的历史,欧美制药公司的流程管理一直以规范着称,尚且出现了的不良反应漏报事件。因此,在我国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就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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