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头孢菌素类
除拉氧头孢被列入FDA的C类外,大部分头孢菌素属于B类,在妊娠期使用较为安全,但头孢哌酮、头孢美唑以及拉氧头孢在结构上含有甲基硫四唑侧链,可降低凝血酶原,在动物实验中还有睾丸毒性作用,应慎用。
常用的第一代头孢菌素有头孢氨苄、头孢唑林、头孢羟氨苄和头孢拉定。
常用的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头孢呋辛、头孢美唑、头孢克洛。前两药在妊娠期使用可迅速通过胎盘,并在胎儿循环和羊水中达到治疗浓度。
常用的第三代头孢菌素有头孢噻肟、头孢唑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头孢克肟和头孢布烯。
头孢菌素的研制开发非常迅速,药物应用监测研究中有关的数据较少。妊娠期使用头孢羟氨苄未发现胎儿的畸形率上升;使用头孢拉定、头孢克洛以及头孢曲松的孕妇的新生儿畸形率较高,但与药物的相关性尚不确定,可能与孕妇所患疾病以及合并用药等有一定的关系:其他头孢菌素对胎儿的安全性则缺乏研究资料,无特殊情况不宜首选使用。
3 β-内酰胺酶抑制药类
亚胺培南、氨曲南等属于FDA分类的B类,对胎儿的安全性缺乏研究资料,无特殊情况不宜首选使用。
克拉维酸、舒巴坦、他唑巴坦等β-内酰胺酶抑制药也属于FDA分类的B类,这些药物极少单独使用,多与其他抗生素组成复方制剂,在动物实验条件下未发现对胎仔有致畸作用,对妊娠妇女的安全性则缺乏研究资料。
4 氨基糖苷类
氨基糖苷类无致畸作用,对胎儿的影响主要是对第八对脑神经的毒性和肾毒性。除庆大霉素FDA分类为C类外,其他均属于D类。氨基糖苷类可通过胎盘,胎儿血药浓度低于母体;妊娠期母体的血药浓度可能较正常为低,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氨基糖苷类对耳蜗和前庭功能都有损害,新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主要影响听力,链霉素、庆大霉素主要累及前庭,妥布霉素对耳蜗和前庭功能损害的程度大致相等,乙基紫苏霉素的耳毒性最小。
氨基糖苷类对肾功能的损害主要部位在肾近曲小管,但不累及肾小球。肾毒性按卡那霉素、西索米星、庆大霉素、阿米卡星、妥布霉素、链霉素的次序递减。
5 四环素类
为FDA分类的D类,妊娠期禁用。四环素对母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动物实验显示孕早期用四环素有胚胎毒作用,对胎儿是否有手指畸形或先天性白内障等致畸作用尚有争议,但妊娠中、晚期是胎儿骨骼和牙齿发育时间,四环素进入胎儿体内后与钙络合形成复合物沉积于骨和牙齿中,并于钙螯合,形成一种四环素-正磷酸钙复合体,胎儿和幼儿的骨发育受到抑制,这一影响自妊娠中期3岁的危险性最大;妊娠中期6岁期间使用四环素,还可使胎儿和幼儿的牙釉质发育不全,棕色色素沉着,牙齿黄染,变色程度与所用总量相关,并可因反复用药而加重;四环素类能引起肝损害,对孕妇及胎儿的肝脏也有毒性作用,患有肾盂肾炎或肾功能不全的孕妇,尤其容易导致肝中毒,已有多起孕妇静脉使用四环素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的报道,因此四环素在妊娠期是禁止使用的。
6 氯霉素类
氯霉素属酰胺醇类FDA分类为C类,氯霉素能通过胎盘,妊娠晚期应用本品,脐血中药物浓度为母体的30%-106%,尚未发现有致畸作用,但氯霉素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新生儿灰婴综合征或胎儿死亡,故在必须使用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7 大环内酯类
FDA分类为C类,以红霉素为代表药。一般认为红霉素不致畸形,对后代未发现有不良影响,但该药极少通过胎盘,无法对胎儿发挥治疗作用;红霉素用于治疗妊娠期支原体感染,可降低流产并且减少出生低体重婴儿,药物使用监测研究资料表明,迄今未发现使用红霉素导致出生婴儿畸形发生率增加,但红霉素酯化物无味红霉素的肝毒性很大,孕妇应禁止使用。
阿奇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和麦迪霉素等红霉素类药物在妊娠期的安全性尚无充足的资料。螺旋霉素在欧洲应用较广,未见对胎儿有不良影响,弓形虫感染的孕妇首选螺旋霉素或乙酰螺旋霉素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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