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尸体当医疗垃圾处理侵犯亲权(2)
2011-02-1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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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一女婴在沈阳某医院出生一天后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双方打起医患官司。后来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将婴儿遗体处理。2月11日记者从市**获悉,**认为医院擅自将婴儿尸体进行处理,给婴儿父母精神造成损害,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女婴死亡打起
但李某夫妇坚持认为,不打完官司,他们绝不给孩子火化。没想到医院竟然擅自将孩子尸体火化,也没有留下骨灰。作为孩子的父母,他们无法进行丧葬处理及进行悼念等,因此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医院应该给予赔偿。
侵犯亲权赔偿5万元
**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医院未履行上述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将婴儿的尸体进行处理,构成了对尸体的身体利益的侵害,按照民法中的延伸保护理论,医院处理他人尸体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李某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李某夫妇的亲权,使李某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综合考虑本起事件的起因和医院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定医院赔偿李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市**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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