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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协会向**进言:取消二次议价

2015-01-04 15:11 阅读:2217 来源:健康界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医改试点城市绍兴,是浙江省第一批实行药品零差价消瘦的城市,本月初***了《绍兴市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我之前对其进行过解读。方案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要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二是

    医改试点城市绍兴,是浙江省第一批实行药品零差价消瘦的城市,本月初***了《绍兴市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我之前对其进行过解读。方案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要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二是进行医保支付改革,首创医保支付价=省级中标价。医药云端信息在方案***时对其进行过解读。

    近日,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向绍兴市**进言,对该方案中药品在招标后再行“二次议价”之事提出异议,值得关注。尽管二次议价在未来的日子里已经不可避免,但这是地方行业协会对二次议价的首次发声,其中提到的关于二次议价涉嫌违法的观点值得引起**的高度重视。但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绍兴市人民**:

    12月3日,贵市作为我省医改试点城市推出了《绍兴市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探索药品采购定价机制的创新,迈出了新的一步。

    只是,我们对《工作方案》明确拟在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基础上,再行二次议价从而降低医院进价的做法,表示异议。招标之后的二次议价,不仅有悖医改方向,不利于建立医药市场的规范秩序,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涉嫌违法,不宜采用。

    现行的药品招投标政策实施至今已经13年,二次议价作为一个衍生物,一直被**部门禁止。2010年的卫计委等七部委、2013年的***医改办对此均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的法律渊源就是《招标投标法》、《**采购法》。

    在市场机制里,供求双方对商品通过议价来定价是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无可非议。二次议价的关键不在议价而在二次。现行药品招投标是**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其欠妥之处,**有关部门也已明确了改进完善的办法并正在逐步付诸实施。二次议价涉嫌违法的实质错误在于否定了**合法招投标的结果,即以排除资格来否定中标企业、以缩小范围来否定中标品规、以重新议价来否定中标价格。这明显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工作方案》所称“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就是省卫计委主持、省药品采购中心操作的药品招投标。《工作方案》虽然回避了“招投标”字样,其实心中也是明白,招投标之后再对中标价议价,确实有违法嫌疑。因为自从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后,招标、投标、中标等词汇就有了法定的含义,药品招标也就成了**主持的法律行为,招标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任由行为人自行解释、擅自否定。

    定标之后的带量二次议价也是错误的。采购量应当在招标之前明确,因为采购量大成本相对低。投标时不带量,企业如何确定投标价?把投标时应明确的采购量在定标之后再拿来作为条件二次议价,招投标岂不成了儿戏?

    尤为错误的是,二次议价后表面上仍以中标价格签约,却要求在私下按二次议价后的差价返还现金。这种返点返利的性质不仅违反财政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而且是暗中恢复已经公开取消的差率与加成,加剧了以药养医,这和私收回扣何异?

    对某些药品确实可以通过议价来确定价格:比如为防止药价虚高,对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的药品,只议价,不招标;为防止药价虚低,对已经多次招投标,价格已经接近甚至低于成本的药品,只议价,不招标。对这些药品,招标起不到通过竞价压缩不合理利润空间的作用。

    所以,要实施招投标,就必须维护**权威性,不改变招标结果;要实施二次议价,就必须废除招投标,让二次议价正名为议价。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我们既赞成**实施招投标以及对此的改进完善,也赞成完全以市场方式议价决定药品采购价,但绝不赞成**在招投标之后再搞二次议价。这样的二次议价不但涉嫌违法,不利反腐,也损害了**的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贵市意图试行的药品采购和定价机制改革关乎民众切身利益,应当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行:如果试行二次议价,要么取消省级药品招投标,要么绍兴市退出省级药品招投标。这样试行的效果,才有正式推行和全省推广的可能。

    谨此进言,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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