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医学论文造假被通报!
近日,科技部公布了一批部分教育、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共通报了起46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及调查处理结果。
本次通报中有人被撤销了博士学位,有人被取消副高职称,有人被扣除绩效,还有医学高校主任被免职。
1、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黄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刘某、黄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毛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的行为。 毛某某对论文被署名情况不知情。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杜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对杜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王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4、青岛大学附属某市立医院姜某某为通讯作者、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刘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对姜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6个月,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1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5、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孙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对刘某某、孙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高某某为通讯作者、赵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高某某对论文被署名情况不知情。对赵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7、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鞠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鞠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8、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王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9、青岛某大学药学院高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数据造假、不当署名行为;高某为通讯作者、韩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不当署名行为。 对高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9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9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对韩某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6个月,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1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10、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朱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孙某某、朱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1、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张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张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王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2、青岛某大学药学院孙某为通讯作者、青岛大学附属某医院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孙某对论文被署名情况不知情。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3、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张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对王某、张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4、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韩某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对韩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5、青岛大学某附属医院吕某为通讯作者、赵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不当署名行为。 对吕某、赵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6、青岛某大学药学院高某为通讯作者、生命科学学院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数据造假行为。 对高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9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9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6个月,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1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17、青岛某大学附属医院韩某某为通讯作者、药学院高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造假行为。 对韩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高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9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9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8、青岛某大学药学院高某为通讯作者、基础医学院韩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图表重复使用行为;韩某某为通讯作者、高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不当署名、数据重复使用行为。 韩某某对论文被署名情况不知情。对高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1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9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9年,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9、山东某医科大学冯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行为。 对冯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 20、山东某医科大学王某某为第一作者、李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行为。 对李冠贞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21、山东某医科大学郭某为第一作者、赵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写、代投行为。 对赵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对郭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22、山东某医科大学周某为第一作者、王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行为。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对周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23、山东某医科大学王某为第一作者、张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行为。 对张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撤销利用本篇文章的获利,撤销副高级职称资格。 对王某作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撤销利用本篇文章的获利,追回所得奖金,撤销主任医师资格,撤回山东省名老中医人才项目评审材料,暂停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 2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陈某为第一作者、李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行为。 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 对陈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撤销利用本篇文章的获利,追回所得奖金,撤销副主任护师资格。 25、济南市某人民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山东省某医院王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医院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3年,取消评先树优资格5年,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资格5年。 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理:撤稿,诫勉谈话,撤销医院内立项项目,取消评先树优资格5年,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资格5年;对其他作者王某、闫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撤销医院内立项项目,取消评先树优资格3年,取消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资格3年。 26、某东风总医院熊某为通讯作者、王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实验数据、代写代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撤稿,退回已发放论文奖励,取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职称申报资格5年,撤销利用该论文结题的科研项目,扣除季度绩效;对熊敏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暂停评优评先资格1年,取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申报资格1年;对其他作者唐某、韩某、毛某、陈某、曾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取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申报资格1年。 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游某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图片重复问题。
论文发表后王某某就图片问题向杂志编辑部申请勘误,编辑部于2019年2月正式刊出勘误。王某某对论文的形成及发表负主要责任(该生已于2020年4月结业后离校);对游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退回相关奖励。2、上海市某医院陈某为第一作者、苏州大学某附属医院凌某某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行为。对陈某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博士学位;对凌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停招各类研究生1年,停止申请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2年。 1、某医学院贾某某为通讯作者、田某某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第三方代写、伪造数据、抄袭行为。对贾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取消其参加科研奖励、科技人才推荐评选、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资格1年;对田某某出如下处理:行政警告处分,撤销副教授资格,取消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取消其参加科研奖励、科技人才推荐评选、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资格1年。 2、某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秦某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伪造数据、编造成果行为。对秦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取消其参加科研奖励、科技人才推荐评选、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资格1年。3、山西医科大学某医院郝某为通讯作者、滕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系滕某购买论文、代投论文,未经郝某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对滕某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博士学位;对郝敏作出如下处理:暂停招收研究生2年。 4、山西医科大学某学院王某为通讯作者、山西某医院(山西医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系王某某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王某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其他处理由其人事所在单位进行;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暂停招收研究生2年。 1、延安大学附某属医院王某某为通讯作者、延安大学医某学院王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署名行为。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称资格5年,取消招收研究生资格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取消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5年,取消申请科技奖励(成果、荣誉)、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四级降为七级,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 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晋升职称资格5年,取消招收研究生资格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5年,取消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5年,取消申请科技奖励(成果、荣誉)、科技人才称号资格5年,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五级降为七级,免去其检验系主任职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 对其他作者赵菊梅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资格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1年,取消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资格1年,取消申请科技奖励(成果、荣誉)、科技人才称号资格1年。 2、延安大学某医院于某某为通讯作者、陕西省核工业某医院汪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的学术不端行为。 对汪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资格3年,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3年,退回相关奖励金额。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取消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资格3年,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3年。 1、南京中医药大学某附属医院葛某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纂改数据、不当署名、不当标注行为。对葛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撤回论文,撤销博士学位,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给予警告处分和党内批评教育。 2、泰兴市某医院严某为第一作者、苏州大学某医院徐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行为。对严某作出如下处理:终止其学习资格;对徐耀增作出如下处理:批评教育,停招临床型博士研究生1年,停止申请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1年。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尤某作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不当标注行为。 对尤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销该论文的科研奖励,并收回全部奖金,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限期1年内对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进行自查,避免同类事情发生。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孟某为第一作者、毕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不当署名行为。 对孟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对毕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限期1年内对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进行自查,避免同类事情发生。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钟某某为第一作者、葛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行为。 对钟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对葛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限期1年内对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进行自查,避免同类事情发生。4、哈尔滨医科大学某医院赵某某为第一作者、杨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行为。 对赵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5年,取消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4年,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3年;对杨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撤销该论文的科研奖励,并收回全部奖金,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奖励资格3年,取消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限期1年内对课题组其他成员的研究进行自查,避免同类事情发生。1、吉林大学某医院冯某为通讯作者,尹某某、李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尹某某(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对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冯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2、吉林大学某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王某(与另外1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终身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 对其他作者孔某某(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3、吉林大学某医院孙某某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某医院尹某某、北京中医药大学某医院付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尹某某(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对孙某某(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付某某(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吉林大学某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许某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许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李某某(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主任医师职务。 对其他作者池国男(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2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1、湖北某大学魏某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存在篡改数据、图表行为。对魏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该论文在学校的成果等级认定资格,该论文不得用于报奖、年终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评审等,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3年。2、 长沙某眼科医院林某为通讯作者,河北郑州大学某医院黄雪桃、河南大学某医院王某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抄袭、编造研究过程、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反署名规范的行为。 对黄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推迟晋升职称3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撤销获批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医院共建项目。 对王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3年,推迟晋升职称1年,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3年,限制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对林某作出如下处理:诫勉谈话,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资格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