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论坛|病例

搜索

首页 医学论坛 专业文章 医学进展 签约作者 病例中心 快问诊所 爱医培训 医学考试 在线题库 医学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不得邮售药品

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不得邮售药品

2010-11-01 10:48 阅读:127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即日起,国家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等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即日起,国家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等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邮售药品是当前一种常见的药品消瘦方式,近年来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了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流通市场的一种途径,同时还有一些医疗机构自制的药品和制剂,依照药品法规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也往往通过邮售方式非法进入市场。同时,患者邮购药品尤其购买处方药后,因得不到医师、药师的用药咨询和指导,容易给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对此,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不开具(或伪造)处方消瘦、超范围使用、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以及互联网*等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药品和医院制剂。 


分享到:
  版权声明:

  本站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zlzs@120.net,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4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