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伊始,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开始正式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准”:
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晨报《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医院不得因费用拒绝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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