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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院方发最后通牒:5月5日不到岗将解聘

2014-04-29 15:24 阅读:3122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张子玲
[导读] 29日上午11时30分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官方微博发出“通知”:“走廊医生”兰越峰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量,已连续旷工61.5天。医院最后一次书面通知兰越峰最迟于2014年5月5日到超声科上班,否则,医院将解除与兰越峰的聘用合同。

    29日上午11时30分许,绵阳市人民医院官方微博发出“通知”:“走廊医生”兰越峰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量,已连续旷工61.5天。医院最后一次书面通知兰越峰最迟于2014年5月5日(星期一)到超声科上班,否则,医院将解除与兰越峰的聘用合同。 这代表曾经沸沸扬扬的“走廊医生”事件或将划上句号。

    该“通知”全文如下——

    兰越峰医生: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于2006年6月27日与绵阳市人民医院签订了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聘用你在超声科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

    医院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月23日、2月2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8日,共六次书面通知你到超声科上班,你一直不予理会,一直未到岗履职。

    你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量,已构成旷工。扣除法定节假日及准假时间,从2014年1月29日至4月28日上午12时,你已连续旷工61.5天。

    本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现最后一次书面通知你:要求你最迟于2014年5月5日(星期一)到超声科上班,并做出立即停止一切不当行为的承诺。否则,医院将根据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以及医院与你签订的《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条(三)款2项相关规定,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医院 2014年4月28日
 


    就在该“通知”发出前不久(29日9时24分许),兰越峰曾在某网媒发声:会坦然面对,就算离开医院,也要讨回清白。“自己没有任何错误事实构成他们对她连续免职、无数次被旷工、开除,取消**资格的理由”、“不排除用法律等有效方法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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