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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

2010-11-29 14:37 阅读:5277 来源:新华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作为医生,不仅要在医术上过关,更应该熟悉相关法律,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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