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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医杂志12期] 医院的监护责任(4)

2010-10-28 15:29 阅读:2301 来源:未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院除了有治疗疾病的主要职责外,也附带着保护患者安全的责任。医院应该有将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义务
,实行一对一告知,使患者更确切地了解住院期间配合治疗的义务,同时在发生**时可以免除医院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患者要求离院时,也要签署一份文件:因有个人事务需要主动离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事件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并且愿承担离院期间应负担的相关费用等之后留存医院。

  如果发现患者擅自离院,医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紧急联系患者和家属,不能确认患者行踪时,立即报警,这样医方就具有尽到医疗照护的免责条件。

如果医院已经尽到了以上的义务,或者说那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又或者具有陪护责任的亲属没有履行监护责任,以致患者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意外,那么医院对患者产生的损害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忽略了这些告知和注意义务,或者在管理上出现了纰漏,使患者受到了伤害,那么医院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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