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失业后长期游手好闲,且经常酗酒,2010年10月14日晚醉倒在广州街头,后因发生大面积脑出血而昏倒在地,经路人呼叫120急救车后被送到了附近某三甲医院。入院时刘某已陷入深度昏迷,急行CT检查发现大脑右侧颞叶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需紧急进行手术治疗。医院遂及时与患者的两位姐姐取得联系,在医务人员将刘某的病情向两位亲属进行充分告知后,亲属因故拒绝为刘某办理住院手续,并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医生不得已只能将刘某收入急诊观察室进行保守治疗。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后,刘某终因脑出血过于严重而在观察室死亡。
本案被媒体曝光后,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少的争议,被称为另一个典型的“拒签致死”的悲剧。争议的核心集中在医院因患者的姐姐拒绝治疗而放弃手术抢救患者的做法是否合乎规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医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因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治疗而主张免责。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医院的做法无可厚非,医院尽到了急救处置的义务,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家属拒绝抢救,因此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已尽急救处置义务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对于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该条是对医师的急救处置义务的规定,旨在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急危患者立即无条件采取急救处置,不得拒绝或拖延紧急治疗。本案中,当刘某被急救车送到医院时,医务人员立即针对患者的情况给予对应的检查和治疗,如CT检查,建议进行手术等,完全尽到了急救处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