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医院过度医疗被判赔偿93万元(3)
2010-12-2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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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3个多月内两次肝移植后,武汉某高校的小张不幸死亡。他的父亲张爹爹开始了长达10年的诉讼马拉松。最终得出判决:医院应返还小张支付的肝移植医疗费76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17万余元。据悉,该案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湖北首例过度医疗判赔案。
医院方还称,在向家属说明了手术风险极高等情况后,经家属同意,医生才对小张进行了二次肝移植手术。小张在医院全力救治下,因严重的肝病和重症感染,于手术后不久死亡。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应担责。
2003年12月,**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缺失的原始病历,造成医院方不能举证及无法鉴定,责任应由张爹爹承担,遂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几经鉴定,得出“过度医疗”结论
此后,该案经二审、重审,张爹爹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期间,**又相继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鉴定,相关单位以缺失材料、技术水平不够为由,拒绝鉴定。
在代理律师游友安的鼓励下,一度心灰意冷的张爹爹又重拾信心,向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2008年9月,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张爹爹私自拿走病历虽有不当,但关于供肝是否新鲜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原一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张爹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以纠正,遂裁定武汉市中院再审。
再审期间,武汉市中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今年1月得出鉴定意见:小张原发疾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该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两次肝移植都是在小张全身严重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过度医疗,应对小张两次肝移植手术失败负责;小张死亡与自身疾病和医院实施的肝移植手术均存在因果关系;因不能见证***,对供肝质量及与肝移植手术结果之间的影响程度无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