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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肺结核诊疗规范(3)

2012-03-23 15:24 阅读:15809 来源:卫生部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

    (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

    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

    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

    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止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

    (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临床诊断病 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 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止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

    (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

    (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

    (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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