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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肺结核诊疗规范(2)

2012-03-23 15:24 阅读:15809 来源:卫生部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

    二、肺结核治疗

    (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

    (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

    (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

    (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

    (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止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 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

    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

    (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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