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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次要责任,患方接受53万赔偿后,大三甲的主任却被逮捕了!

2022-09-21 16:56 阅读:2653 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医疗关系并非一场交易,有钱就能得到想要的。

初心未改,只是被禁锢!

最近,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温红的一场诉讼在医圈引发关注。


温医生表示:原本以为医院的民事赔偿总结后,事情也就结束了,她终于能够静下心来恢复正常工作,却不曾想更大的麻烦来了。身为医疗组长的她,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

事情要从2015年年底说起,当时温医生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位13岁急性淋巴白血病(高危)的患儿,治疗两个月后,患儿因病情恶化,不幸离世。

虽然都知道急性白血病属于高死亡的恶性疾病,但真当走到这一步时,家属还是难以接受,认为患儿之死另有隐情,便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7年5月,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要负次要责任;同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患方53万余元。当时患方选择接受赔偿,不再上诉。        

原本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谁知,患儿父母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控告涉事医生,附带民事诉讼向医生索赔140余万。

2018年11月,厦门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两次鉴定结果一样,也就证明家属口中的“医疗事故罪”并不成立。

2019年年初,检方将身为医疗组长的温医生批捕,移送法院,取保候审。

若是“医疗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温医生除了要被吊销执业医师执照之外,还将有3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140万的巨额索赔。

没曾想,原来尽心尽职地治病救人,会给自己惹上这么大的麻烦。

讲真,医疗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听说的不少,有很多医生也都经历过,但“医疗事故罪”却少之又少,在我印象中只听说过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李建雪医生一案。但此案最终被推翻,还了李医生清白。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别看只有一字之差,两者却天差地别。

关于医疗事故罪,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这里,提到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指的是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这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罪的启动是有非常严苛的条件的。虽然我们国家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没有法律强制性,但这个坏头一开,以后只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有责任的,是否都会按照涉及医疗事故罪去审判?

针对这件事,小编认为,司法的介入需谨慎,民事刑事也应该有分界

在这里,再次呼吁大家去更全面地了解医疗,认识医生,医疗关系并非一场交易,有钱就能得到想要的。

在医院,医生听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医生,我相信你的,一定要救救我。”实际情况是,有些病医生真的治好了,而有些病医生也无能为力。就医学本身来说,这是一门经验学科,一边学,一边成长,只有大量的实践和见识,才能尽可能地全面诊断和治疗。

现实中,很多重症病人和家属,总是把希望寄托于医生,要求一定要达到自己的预期。但我们都忽略了一件事,医生也只是普通人,面对疾病他们只能尽自毕生所学,拼尽全力去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

我记得王辰院士曾说,人际关系有很多种,其中有很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医患关系就是其中至为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的一类,因为它关系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人在生病的时候,从精神上到心理上都是最为脆弱的,这时候特别需要有人抚慰和关心,医患关系就是这个时候产生的。

在这段关系中,希望大家明白,并牢记一句话,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疾病,并非医生。哪怕最终结果不是自己期待的,想要的,也不能把过错全都推给医生,让医生成为疾病的背锅侠。

我们常说为医者,必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可我们忘记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圣人也不是一出生就是圣人的。若我们因为一次过失,就给医生定罪,最终受损的会是谁呢?

在这里说这些话,也不是为医生辩解,连小学生都知道犯错了要反思改正,争取不再有下次,身为医生,更应该将这个道理践行。总结曾经的经验教训,争取在未来的行医生涯中不再犯同样的错,才能去帮助更多病人。

医患关系和谈恋爱是一样的道理。在一段关系中,若是只有苛责,没有反思和包容,那这段关系也不会长久,最终只会在一次次心寒中,走向崩塌。

说了这么多,总结成一句话送给大家:希望不要让苛责绑住医生治病救人的双手,希望能给医生一个成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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