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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同意权应归属于谁(2)

2011-01-19 13:27 阅读:2740 来源:健康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医疗同意权是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病情诊断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信息后,作出接受治疗与否以及选择何种治疗方案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患者近亲属才能代为行使医疗同意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案例一中,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表达能力,且所患疾病非属于不适合向患者告知的疾病,因此医疗机构应首先考虑患者本人的意见,否则构成侵权。
  近亲属代行同意权的范围与顺序
  当患者因年龄、精神状态限制导致同意能力欠缺或患者因处于危急状态,患者无法行使同意权时,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可尤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案例二中,患者因醉酒后脑出血昏迷,无法行使医疗同意权,在没有配偶和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征求其父母意见,无法取得联系时,由患者姐姐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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