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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患者

2011-01-17 09:38 阅读:2789 来源:爱爱医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医务人员所在医院每年都不可避免的收治一些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我们也不得已的将其停药或令该类患者强制出院,其中被医院遗弃的患者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同时也给医院带来不少麻烦。 案例1 2003年11月,新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医务人员所在医院每年都不可避免的收治一些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我们也不得已的将其停药或令该类患者强制出院,其中被医院遗弃的患者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同时也给医院带来不少麻烦。

 
案例1
 
2003年11月,新郑某医院外科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男子,应该男子完全丧失读写、理解能力,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而被院方称为无名氏。后因无名氏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经院长与科主任商量,决定将该无名氏送到临近市境内,让当地120将其接走。后在院长和科主任等人安排下,医院司机驾车,和另2名实习医师,将无名氏拉至临近市某路段并抛弃。医院司机给临近市120打电话让其出车拉患者。返回时,发现其中1名实习医师工作服遗失在现场,几人又回到遗弃无名氏处,发现无名氏仍在原地,遗弃工作人员未予理睬,并迅速返回医院。当日下午6时许,该路段村民发现该无名氏已被冻死。
 
**审理此案时,对院长和科主任2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对另外3名被告如何定罪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3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3被告在扔无名氏后又返回现场,主观上应当预见无名氏在无人救助情况下可能会死亡,且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客观上见到无名氏在原地仍不予救助,致使无名氏死亡,3人的行为性质已发生变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3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3被告主观上无放任无名氏死亡的故意,而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无名氏死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无名氏死亡。后经法庭多次讨论,**认为:5被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发生致人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
 
2007年某市一老人在回收站中清理废品时,突发晕倒并致头部外伤,因患者昏迷不醒、外伤处血流不止,而被回收站老板陈某急送至当地医院,并为老人垫付500元医疗费,当日患者做了颅部手术。事发后,陈某即时联系患者家属,其家乡一名男子(非直系亲属)曾来医院照顾老人一段时间,后又自行离去。老人也因此长期被遗弃在医院中无人照料,更无人结算医疗费或接老人出院。后医院无奈,将老人扔在该市一路边。经媒体报道、民警协商,最后该院不得不将老人接回医院继续治疗,该医院也因此事件被媒体推至风口浪尖,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3
 
患者刘某于2009年跟随货车车主驾车行至某市路段时发生车祸,车内4人中2人死亡,另2人身负重伤。被急救车送至医院时,刘某生命体征几乎测不到,后经医院全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在先期治疗时,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状况,医院出于“救人为本”的原则,给予治疗。直至治疗费高达几万元时,患者仍未支付医疗费用,医院便提出让患者出院,但患者本人及其父亲均不同意出院,事情因此僵持下来。后因为患者的医疗费用过多,医院无奈通知其父亲后将其遗弃在其附近村庄公路边。
 
该事件引发路人围观和媒体的大量报道后,该医院迫于当地卫生局的压力,以及媒体的报道,院方不得不将该患者接入医院继续治疗。
 
专家点评
 
卫生行政单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管理不善、医德医风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医疗改革的大环境下,医院已被**推向市场,自负盈亏。这就如同一个“企业”,如果欠帐,死帐多了,势必会压垮“企业”。作为一个市场化的医院,首先考虑的会是生存和发展问题。**一方面要求医院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欠费问题,这就让医院陷入两难境地。
 
但是,遗弃患者势必造成媒体的口诛笔伐,并给社会和院方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不利于医院的发展。医院本身承担着社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患者入院后,医院还需承担对患者的救治责任,未经患者同意不可转诊,更不允许将患者遗弃。若患者被医院遗弃并因此发生意外,势必违反《执业医师法》,后果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首诊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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