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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处方权而开具药品如何处罚

2011-02-16 09:21 阅读:5714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局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
 
  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只有《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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