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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处方权而开具药品如何处罚(3)

2011-02-16 09:21 阅读:6670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局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建议卫计委就《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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