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
据小编不完全统计,2021年6月3日国家卫健委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至今,通报了19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设案医生遍布全国,其中大三甲更甚。
针对此现状,有业内同行表示:当一种不良作风成了行业中公开的秘密之后,应该好好反省反省了,更深一层去调查,挖掘,能独善其身的可能只有少数。
随着公布的次数越来越多,相应的惩罚也越来越严格。
就拿最近一次来说:2022年5月23日,公布了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涉及多家三甲医院。
其中,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涉及上述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的9起。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姜睿涉及3起(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尹德馨(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张王刚涉及2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
吉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出了严肃处理,撤销两人依托该论文获得的副高级职称。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也作出了严肃处理,均永久取消了涉事医务人员的招收同等学力研究生资格。
支持查出来后的严惩!只是这种普遍的现象该怎么改善,怎样杜绝?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终于,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了修订版。
9月14日,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据悉,科技部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来 源 | 爱爱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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