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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为何屡禁不止?

2016-11-15 18:20 阅读:4821 来源:环球医学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近年来,篡改伪造病历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审理了一起医疗**,经鉴定患者的病历有两处非家属签字,**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篡改伪造病历,有利于涉事医生逃避可能的刑责,但篡改伪造病历也等于为自己埋下“***”,医院及医生要三思而后行!
  近年来,篡改伪造病历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审理了一起医疗**,经鉴定患者的病历有两处非家属签字,**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篡改伪造病历,有利于涉事医生逃避可能的刑责,但篡改伪造病历也等于为自己埋下“***”,医院及医生要三思而后行!

  袁某因患肺腺癌,一直服用美国亲友代购的靶向药物,病情比较稳定。2014年10月,袁某因腹泻和消瘦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胸外科就医。经该医院医生推荐,袁某进行了化疗治疗。开始化疗后,袁某病情急剧恶化,2014年11月去世。

  袁某之子郑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过早给出化疗方案,而且涉嫌伪造病历资料。在协商无果后,郑某将医院**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68.7万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当举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消费者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医院认为其对患者袁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提供的病历进行了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死亡记录》患者或被委托人签字处,郑某甲(死者之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甲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授权委托书》上受委托人签字处郑某乙(死者配偶)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乙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经鉴定,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两处并非家属书写,违反了相应的病历书写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441196.31元。

  篡改伪造病历,大家都不陌生,但到底情况有多严重?2010年,时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博客中称“相当多医疗**案件的病历涉嫌篡改”,他引述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医疗**中,60%的医疗机构曾涉嫌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

  医疗**案件中的病历被大量篡改,是为了逃避责任,尤其是涉事医生治疗行为有过失的情况下,涉事医生更有动力篡改病历。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进行赔偿,但与不少国家相比,我国对篡改病历的认定和处罚无疑太轻,“老子管儿子”式的监管也给了不良医生篡改病历的底气。国内几乎没有哪个医生单纯因为篡改病历受到刑事惩罚,往往是连带其他刑事案件时,如“篡改病历让他人坐牢”,才会因伪***据罪被判刑。

  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医疗**是因医生涉嫌伪造、篡改患者病历而起,并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升级。缓和医患关系,医生和患者都有责任,“医闹入刑”、患者依法**,固然重要,医生坚守职业准则,用实际行动赢得患者信任更重要。提高篡改病历的违法成本,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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