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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3)

2010-12-14 16:00 阅读:1292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站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细则,希望大家都能熟悉,已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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