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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公布影像学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分标准

2013-02-12 08:33 阅读:2256 来源:卫生部 作者:网* 责任编辑:网络
[导读] 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4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医学影像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4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 3. 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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