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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急救免责”:规范培训应落实

2014-07-11 16:11 阅读:2010 来源:医学论坛网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日前审议通过《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急救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急救免责主张率先在杭州获立法支持。(6月29日《新华网》) 近些年来,面对行人猝死或者发生意外伤害的紧急事件,好心者施救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日前审议通过《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急救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急救免责’主张率先在杭州获立法支持。(6月29日《新华网》)

    近些年来,面对行人猝死或者发生意外伤害的紧急事件,好心者施救受到种种困扰乃至官司缠身的报道此起彼伏,令人扼腕叹息。因笔者长期从事急救医学,故经常接受媒体采访和有关部门的咨询。其实,***此题,也非难事;法律免责,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早有先例,足可参照。

    6月8日,笔者在成都出差时,看到央视早间新闻报道杭州对救护猝死、危重伤病人的好心人不仅给予奖励表彰,同时当地正在积极制定“急救免责”的地方性法律,令我感动。于是,立即给杭州市科协邬丽娜主席打了电话,对此表示赞赏,并愿为立法提供咨询。回京后,接到杭州市卫生局长、急救中心主任等的电话,彼此沟通,坚定了此举必将能在杭州落实的信心。6月25日,笔者即赴杭。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多次研讨论证和通过严格程序,终于给出了本文开头的新闻。

    对于在急救领域工作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笔者,终于见到了来之不易的“急救免责”.虽是姗姗来迟,但来了就是好事,要珍惜它、爱护它,更要防范各种有意、无意地损害它的行为,千万莫让诞生在美丽的西子湖畔充满关爱生命、科学救援的“急救免责”任风霜雨打。通过急救的培训,使之更规范,更准确。使遭受意外的危重伤病人由于有了“急救免责”,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护,让不该匆匆离去的生命,重现辉煌。

    近些年来,我国以心肺复苏为主体的急救培训已逐步在全国展开,受到公众的欢迎,这是令人欣慰的,表明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培训教材、师资以及发放证书的资质等,国家均无明确的、权威的规定。这是令人担忧的。红十字会在救护培训上有着优良的传统,急救中心、医院有着普及急救知识技能的社会责任,活跃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社团承担普及急救的任务,医生、护士担任急救教育的资质也似乎义不容辞,但是他们在本身没有得到权威的、规范的、系统的急救教育,并且经过考核获得资格前,担任急救培训并发出证书合法吗?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当今的实际情况,应尽快由**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相关的科学社团的专家,成立急救复苏培训的工作小组,制定规范的急救培训指南以及教学大纲和师资认定。通常分为基础急救(约2天)及高级培训(约3天),经过考试(包括实操)获得合格证书,证书由**认可、授权的学术团体等机构发出。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三年后可参加约1天的复训。这样的培训,这样的证书,才是合法律、通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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