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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处理的四大误区

2014-06-10 15:02 阅读:1235 来源:环球医学资讯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近年来,医患**、医闹、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解决医患**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即不走法律途径。我们列出医患**处理的四大误区,并探讨正确的解决途径。 四大误区 一、把医患**当做一般的民事**。 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认为双方不管通过什

    近年来,医患**、医闹、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解决医患**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即不走法律途径。我们列出医患**处理的四大误区,并探讨正确的解决途径。

    四大误区


    一、把医患**当做一般的民事**。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往往认为双方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只要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就可以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必要参与,更不愿介入其中,这就造成了多数医患**的“私了”,也就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医患**不同于一般民事**的特点在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损害。实践中,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已被社会所接受,一旦服务存在瑕疵,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引发**势在必然。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产生**也是顺理成章。

    二、把医患**当做一般的合同关系。有人说,患者到医院就诊(挂号)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且把这种关系当做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错误的。因为医院服务的价值严重低于服务价格,若按一般的合同关系对待,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不仅如此,一般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对目标能完全把握的基础上,而医疗过程是复杂的,未知因素、意外因素很多,往往会严重影响目标的实现,医生也很难把握,如药物过敏、麻醉意外、并发症等。再者,经常会出现紧急情况,如一些危重、抢救病人医生救还是不救?救了,是不是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为了避免抢救不成功而负责任,是否可以不救?不救,是不是就形成不了合同关系?就不用负责了?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即使把医患关系看做一般合同关系,那也是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性质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表现为技术服务类合同,包含了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服务。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性,应当“预见”和“不可抗力”的差别很小。而在特殊情况下,诊疗护理行为的产生不是以合同为依据,而是基于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其性质与合同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三、把法律与情感混为一谈。社会大众、司法部门往往会认为患者或家属已经很不幸了,发泄不满情绪是正常的,打闹医院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不分缘由地把患方定性为了受害者、弱者。

    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当亲人,为病人服务,替病人着想——这不是大话、官话、套话,而是预防医患**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如此,医患是和谐的,你替他着想,服务无瑕疵,沟通无障碍,情感上患方不好意思找你麻烦,事实上没有隐患,患方找不了你麻烦。

    四、把医疗过程的瑕疵与医疗后果混淆。一般情况下医疗过程与医疗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当出现医疗**时,患方就会从医疗过程找问题,这是正常的。但有些问题被无限放大了。如病历记录不完善、书写不规范、有错别字、谈话不到位、告知不及时、签字不及时等等。这些都是医疗过程的瑕疵,但不一定与医疗后果有直接关系,若不加考虑或不进行因果鉴定,无限放大瑕疵,也会严重干扰对医患**的公证处理。

    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的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相混淆的非诊疗行为,主要包括:(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如果属于上述界定为非诊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

    如何处理医疗**?

    在处理医疗**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为依据,把**与犯罪分清,把道德与违法分清,把瑕疵与后果分清,把医疗缺陷与不负责任分清,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再走一闹就赔,以赔代罚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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