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冒充女儿签字拒救雇主案 医院被判无责
2011-01-09 14:36
阅读:2128
来源:新民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
2008年,83岁的楼老因病被120急救车送往大兴区红星医院。在救护车上,周某多次呼喊“爸爸你醒醒”。因发现老人病情危急,院方几度询问周某的身份,周某都自称是楼老的女儿,其间院方还曾质疑为何两人姓氏不同,周某称自己跟母亲姓。入院后,楼老的病情持续恶化,需要进一步检查及治疗,但都遭到周某的拒绝。在病重通知单上,“拒绝药物应用及必要的抢救措施”下家属签字栏中,保姆周某签了名。楼老在入院约14个小时后死亡。
楼老先生的子女认为,医院未核实保姆身份,继续依照保姆的意愿进行治疗,医院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0万元。对此,红星医院的代理人说,医院不是户籍管理机构,没有有效手段核实病人家属的身份,我国法律也并无患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就诊以及陪同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老人送到医院时,已经病危,家属选择放弃,符合医学伦理。”医院代理人这样解释为何没有动手术抢救。
大兴**审理后认为,周某自称病人女儿,没有其他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故**认定红星医院已经尽到核实周某真实身份的相应义务。随后楼老最终死亡,但红星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其做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