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冒充女儿签字拒救雇主案 医院被判无责(2)
2011-01-0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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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
类似案件: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困难产被未婚男友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被索赔121万元,最终**判定医院无责!
相关法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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