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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送心救活男孩引争议 脑死亡摘心被指有悖法律

2014-05-08 11:33 阅读:1695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张子玲
[导读] “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原卫计委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2003年已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10年开始的试点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并行,民众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

    “脑死亡”后允许捐献器官

    事实上,虽然截至目前“脑死亡”在中国仍未立法,但这一概念近年已悄然应用于器官捐献领域。

    “脑死亡是最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去年全国两会上,原卫计委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2003年已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10年开始的试点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准并行,民众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

    但黄洁夫也承认,法制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2011年原卫计委下发《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已纳入脑死亡器官捐献。其中提出,脑死亡器官捐献须经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并通过卫计委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难被公众承认的“脑死亡”

    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昨天表示,虽然捐献者和家属可自主、自愿选择“脑死亡”或“心死亡”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家属都会坚持等到患者心脏停止跳动,才可以实施手术。

    一名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脑死亡患者如捐献器官,家属必须在器官捐献同意书上明确写道:“捐献手术在心跳不停掉情况下获取,这个过程我理解并接受。”

    除器官捐献外,对于临床“脑死亡”患者,很多家属也主张抢救。

    石炳毅说,出现“脑死亡”后,医生会判断病人已经无法抢救。“但这种判定没有效力。”他说,医生只能如实告知家属,由家属作决定。

    北京多位医院人士昨天表示,患者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会同意停止抢救,但更多的家属仍然强烈主张“继续抢救”.

    “这种抢救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家属情感、时间的浪费,更是对死者遗体尊严的不尊重。”石炳毅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曾提过针对脑死亡立法的议案。他称,一个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病人,每天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甚至更多。“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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