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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拒绝医院剖宫救命续:救与不救都担责?

2010-12-06 08:52 阅读:144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个人微博中发帖就孕妇拒绝医院剖宫救命邀请各路网友讨论,此帖引起了众多转载及评论

  3日,广州孕妇李女士病危拒绝手术,家属同意后医院剖宫救命,最终新生儿夭折,产妇因心衰接受抢救。经过一天多的抢救后,患者李女士心衰情况终于在5日得以控制并趋于平稳。
  在重症监护室外陪护的亲友马先生说,“她当时没有考虑过(危险因素),主要是考虑到顺产后马上就能进行妊娠,而剖腹产后再次生育往往需要等上两到三年,类似想法在汕头农村妇女中很常见。倒不是担心手术生产的费用要比顺产高。”
  据了解,卫计委今年2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实在赋予医院紧急避险、抢救优先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进步。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
  比如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应该对“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做更为细致的规定。解释清楚,“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包括哪些情况?“无法及时签字”是否包括患者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签字?患者家属的签字是否具有或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患者签字的价值?在什么情况下,患者家属的签字可以代替患者的签字?不解决法规层面的这些疑惑,类似的案例还会经常发生。
  5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个人微博中发帖邀请各路网友讨论。“胎盘早剥是手术适应症,这是科学。最近广州华侨医院再次重演一幕:大出血的产妇因为坚决要顺产,在母子危殆的时候,医生不顾个人得失果断施行手术,此时错过最佳手术时间,导致子亡母危。请问:如以病人为中心,尊重产妇意见,最后母子双亡;如医生遵循医疗原则,子亡母危或也双亡,两种情况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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