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广州孕妇李女士病危拒绝手术,家属同意后医院剖宫救命,最终新生儿夭折,产妇因心衰接受抢救。经过一天多的抢救后,患者李女士心衰情况终于在5日得以控制并趋于平稳。
在重症监护室外陪护的亲友马先生说,“她当时没有考虑过(危险因素),主要是考虑到顺产后马上就能进行妊娠,而剖腹产后再次生育往往需要等上两到三年,类似想法在汕头农村妇女中很常见。倒不是担心手术生产的费用要比顺产高。”
据了解,卫计委今年2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实在赋予医院紧急避险、抢救优先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进步。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
比如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应该对“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做更为细致的规定。解释清楚,“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包括哪些情况?“无法及时签字”是否包括患者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签字?患者家属的签字是否具有或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患者签字的价值?在什么情况下,患者家属的签字可以代替患者的签字?不解决法规层面的这些疑惑,类似的案例还会经常发生。
5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个人微博中发帖邀请各路网友讨论。“胎盘早剥是手术适应症,这是科学。最近广州华侨医院再次重演一幕:大出血的产妇因为坚决要顺产,在母子危殆的时候,医生不顾个人得失果断施行手术,此时错过最佳手术时间,导致子亡母危。请问:如以病人为中心,尊重产妇意见,最后母子双亡;如医生遵循医疗原则,子亡母危或也双亡,两种情况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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