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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通过 患者可选择医院

2010-11-01 11:12 阅读:922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日前,广州拟条例表明120急救伤病员可有条件选择救治医院,这一消息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患者能否选择医院成焦点,现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在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日前,广州拟条例表明120急救伤病员可有条件选择救治医院,这一消息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患者能否选择医院成焦点,现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在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接到调度指令后,120网络医院必须在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可有条件享有选择急救医院的权利。为了使法规既能够操作又有利于提高急救效率,最终通过的《条例》将120急救车的出车时间由3分钟改为4分钟。同时,《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需要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生出诊的出车时间为5分钟的例外规定被删除。
  《条例》还明确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此外,鉴于广州目前的交通状况不太理想,急救车在前往急救现场的途中容易受到堵车等客观因素影响,明确规定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不具备可行性,故条例没有对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明确设限。
  但是通过的《条例》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这3种情况下不可选医院,即在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形(如需要救治的病人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医院的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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