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通过 患者可选择医院(2)
2010-11-0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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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日前,广州拟条例表明120急救伤病员可有条件选择救治医院,这一消息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患者能否选择医院成焦点,现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在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为避免因《条例》规定患者享有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而导致产生大量的医疗**,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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