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论坛|病例

搜索

首页 医学论坛 专业文章 医学进展 签约作者 病例中心 快问诊所 爱医培训 医学考试 在线题库 医学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药资讯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通过 患者可选择医院(2)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通过 患者可选择医院(2)

2010-11-01 11:12 阅读:988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日前,广州拟条例表明120急救伤病员可有条件选择救治医院,这一消息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患者能否选择医院成焦点,现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在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为避免因《条例》规定患者享有选择救治医院的权利而导致产生大量的医疗**,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选择医院时,应当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 1
  • 2

分享到:
  版权声明:

  本站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zlzs@120.net,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5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