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论坛|病例

搜索

首页 医学论坛 专业文章 医学进展 签约作者 病例中心 快问诊所 爱医培训 医学考试 在线题库 医学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视角 > “保外就医”的法律漏洞太大了

“保外就医”的法律漏洞太大了

2011-10-31 08:30 阅读:1840 来源:新京报 作者:q****e 责任编辑:qionghe
[导读] 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因犯**被判**10年。然而,**宣判之后,他没坐过一天牢他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相关警员及鉴定

  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之后,他没坐过一天牢——他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相关警员及鉴定医 生,搞了假“保外就医”。此案目前看守所原教导员和负责医务室的民警,分别获刑两年半和五年。林也被重新收监。而做假鉴定的医生却毫发无伤,甚至还能继续 做鉴定。

  保外就医,本是一种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制度,但就是有人能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在 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林不回江门,违法保 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可见假“保外就医”之泛滥。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首先,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法律规定相对细致,制衡严密。但在刑法执行环节,法律衔接不紧密。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刑事诉讼法》规 定:对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其实,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 定,缺乏制约。

  而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规定:保外期间,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严格管理监督。但怎么严格监管,却语焉不 详。公安部内部有一个文件,其中规定罪犯在“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林崇中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 “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此外,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 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甚至蒋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这背后又有一个法律空 白。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但就本 案来说,蒋爱忠等人是公立医院医生,并非不能认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而追究其受贿罪。退一万步说,普通医生出具假的病假证明,都要受处分;蒋张两 人收受贿赂,开假鉴定致贪官逍遥法外,至少应受到卫计委门的查处,怎么还能继续从医,甚至参加“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林崇中的家属行贿警察,为何不追究法 律责任?贪官非法被保外就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检方和卫计委门需要给出一个说法。


分享到:
  版权声明:

  本站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zlzs@120.net,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5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