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国家卫健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其中,《管理办法》中所称分院区包括:委属(管)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以新建、并购等方式设立,作为非独立法人运行管理,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委属(管)医院设置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科研教学设施等,以及以医联体、托管、合作、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运行管理的医疗合作行为不属于该办法的分院区范畴。
对于建设要求,《管理办法》提出3条明确限制:
原则上,到2025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
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医院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分院区床位规模。
以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设施等作为分院区的,且拟接收医院、设施等涉及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三年发生影响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规违法事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分院区审批等程序。
关于建设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受理委属(管)医院新设置分院区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委内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审议,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
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规定。原则上,分院区登记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其中,识别名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
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自本办法实施起,委属(管)医院未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建设分院区的,一经发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来 源 | 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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