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和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收费、药品及医用耗材加成、病历复印收费等作了严格规范。
该省规定,医疗机构尚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服务并收费;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等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已经引进设备的,必须立即终止检查治疗服务,终止合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院药品实行零差价消瘦。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药品的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0%以内。凡未明文规定可以另收费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行收费;可以另行收费的特殊器械、特殊消耗材料的加价率为:进货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按进价的8%加价;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的,按进价的5%加价;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按进价的3%加价。
该省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开展非医疗服务(如向患者出售婴儿襁褓、便盆、痰盂、毛巾等)收费应与医疗服务收入分开核算,遵守患者自愿购买原则;病历复印除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定价,标准报相应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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