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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职工医院院长受贿180余万被判九年

2015-10-29 20:05 阅读:1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28日通报,原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职工医院院长收取他人**款18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九年,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发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28日通报,原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职工医院院长收取他人**款18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九年,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发利用其担任柳化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郭某(另处理)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并按20%至35%不等的比例收取提成,累计收受郭某送给的现金100余万元;为柳州市达科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赖某(另处理),在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累计收取赖某送给的现金80余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发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5年4月3日,柳北**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庭审中,胡某发认可控方所指控罪名,不做辩解。但其辩护人则以被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提出了无罪辩护。

    经查,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出资并控股企业,胡某发被该集团公司聘用为职工医院院长,系代表集团公司从事对该医院领导、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柳北**审理后认为,胡某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因其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将赃款人民币180万元全部退出,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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