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凡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涉嫌非法行医的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近日,江西省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作出规定。
该省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立即对历年来打击非法行医案卷进行梳理,对凡已实施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及取缔的无证行医者进行复查。发现仍有违法行医行为的,要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凡过去已移送公安机关但未抄送检察院的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案件,尚未结案的,应立即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该省规定,要准确把握案件移送法律依据、移送范围、移送时限、移送材料、移送要求等关键要素,建立有关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要定期开展有关案件移送工作督查和讲评,对不按要求进行案件移送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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