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呼吁实现医师执业“一家注册,全国有效”
2016-11-2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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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妙手看医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日前,天津市卫计委最新公布《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从今年 11 月 20 日起,天津医师实行区域注册制度,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天津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
日前,天津市卫计委最新公布《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从今年 11 月 20 日起,天津医师实行区域注册制度,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天津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
此外,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称为其他执业机构,医师经注册后,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反复仔细研读《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总觉得与国家十数年来一直实行的注册规定哪里有些不对味,有一种涉嫌违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不安?于是,我将有关医师注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梳理。
首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经明确医师执业需要注册,只有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者才可以合法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未明确执业地点是一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是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而非常明确的是注册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权限,当然只能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起作用或发号施令,超越范围自然就无效。由此可以解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地点的注册,并没有限定是一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也可以理解为负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区域。从这里看《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没有违法。
可是且慢,1999年7月16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计委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却将医师执业地点的注册明确限定在了一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如果要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17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看到这个“另行”面世。由此可见,很显然,区域性的《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违反了全国通用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
请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近些年,医疗改革大刀阔斧,风起云涌,医师自由执业、多点执业、分级诊疗……2016年10月25日,**中央、***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这是作为我国健康事业的行动纲领、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的健康领域中长期战略规划。《规划》明确提出了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 “医生自由执业”第一次出现在了国字号的文件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成了拦路虎。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不完全一致。在这种背景下,在各方的挤压下, 2016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网站挂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姗姗来迟,但终于还是来了。一个“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一“另行”就是漫长的17年。人生又有多少个十七年呢?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这里面最引人注目的是被限制17年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将不再以医疗机构为限,而是以省级行政区划为限(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也就是说从此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只需要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任一医疗机构内获得聘用,即可获得该省级行政区划的执业注册,从而可以在该省范围内其他任一机构选择多点执业;只不过,第一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其余的为多点执业机构。这是拨乱反正,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本意。
《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与之一脉相承,同出一辙,当然也是“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我市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不过是先行一步而已。作为试点就更不存在违规的嫌疑了,反而有了先锋的派头,成了吃螃蟹的勇士。
其实,在天津之前,已经有**领头羊之称的深圳跑在了前面,直辖市天津不过是紧随其后而已,正所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而事实上这项改革举措受到了医生们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响应。现在是地方分割,各自为政,小步向前,为什么不能借即将***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现全国统一呢?真心希望征求意见稿能听取和吸收广大医生的意见,不要再让医生们苦苦等待又一个17年!
笔者认为实现全国统一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可见,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同一个考试时间,同一张试卷,一样的合格分数线,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不存在地区差别,都是国家统一的标准。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卫计委应该属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至于“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大、港澳和**。如果认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至省(直辖市)就到顶了,那也不妨根据国情和现实情况做出调整,或提请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
综上所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一个主要医疗机构注册后,应该全国通用,不应该再有地区差别,或限制他有效的执业服务范围。执业医师不同于各地标准要求不一的地方特色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因为标准和要求不同,换一个地方可以不认可,或经过一定的程序给予认可,或重新按照新单位的标准和要求从头再来,参加考核和考试等。既然,深圳、天津等地顺利实施全面放开医生多点执业,但这些都是地方性的规定,是试验当然也就是一种过渡,是一种局部的临时性的不得已举措,是在倒逼全国通用的有力推动。
***允许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在全国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注册后,在全国任何医院都可以合法执业的时机已经成熟。强烈要求卫计委加快改革步伐,在即将***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步到位,实现医师执业“一家注册,全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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